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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必备知识点(12)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1月1日]  【

  51.合同重要条款不明确的一般处理顺序

  (依次三步曲)

  52.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53.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54.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

  ■给付货币的

  ·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接收方)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物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

  5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处理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57.合同价格的变动(两大类商品)

  58.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

  59.抗辩权的种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6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工程领域中的典型案例】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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