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发生时间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效力
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1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两种情况)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
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14.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15.承诺对要约原内容有变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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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设工程文件在合同法中的性质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17.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
·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如要约没有规定期限 ·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作出承诺,另有约定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根据具体情况和交易习惯)
18.承诺期限的始算起点
■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信件或电报,信件载明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自信件邮戳日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
19.承诺的超期(受要约人原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一般情况下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视为承诺有效(即只要对方认可就有效)
20.承诺的延误(客观原因)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参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的视为承诺无效(发要约的主动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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