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一)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对早于合同规定的 时间到货的,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迟于到货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如果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有关责任。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二)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进行自检;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 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 求,验收 24 小时内,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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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延误
1、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经工程师确 70认,工期相应顺延:
A.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F. 不可抗力。
G.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办理工期顺延的程序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 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的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 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五)设计变更管理
1、工程师指示的变更
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的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提出的 承包人不能擅自变更,若要变更须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同意,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3、变更价款的确定
1)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程序 承包人 14 天内提出变更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工程师在 14 天内作出答复,超过 14 天不答复,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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