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核心知识点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 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 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二、重要知识点
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 善意且无过失。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 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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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的生效时间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 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2 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 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 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一般知识点及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两种。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当事人合并或分立不影响合同效力。订立合同分立的,分立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若分立方没有 告知或分立方的该合同责任归属通过协商对方当事人仍不同意,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分 立后的法人或组织连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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