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担保
一、核心知识点
(一)担保的担保人: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在这五种典型担保方式中,保证必须由第三人作担保人,抵押、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作担保人,留置、定金只能由债务人本 人作担保人
(二)可以作为抵押和不能作为抵押的财产
(三)保证、抵押、质押的概念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必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 权人。
2、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3、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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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知识点
(一)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留置适用的合同
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三)可以权利质押的权利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定金处罚的原则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一般知识点
(一)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三种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证的方式及在工程中的应用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应用
1)施工投标保证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 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一般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2)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施工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
3)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 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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