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竣工验收管理
1、 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的情况:
①、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
②、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下午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效益;
③、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 施工期运行:除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要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设备损坏或有缺陷由承包人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
3、 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必备条件:
a)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已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和验收,并符合合同要求;
b)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c)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施工计划;
d) 监理人要求条件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①、 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时,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需进行的工作,完成后继续提交报告,直到监理人同意为止。
②、 监理人认为具备验收条件时,在收到申请报告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a) 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56 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b) 基本合格单有需要修正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符合要求后再签发。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c) 竣工验收不合格: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或补救,并承担费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4、 竣工结算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保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查结果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完成审核。
3)、支付: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 14天内经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5、 竣工清场
二、 缺陷责任期管理
1、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2、 缺陷责任期满 14天内,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保金。终止证书意味着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3、 最终结清:终止证书签发后进行结清,内容涉及质保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索赔等。结清证书的审查与审核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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