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评标办法
一、 最低评标价法
1、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评审标准:
1)、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结构评审。
①、形式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格式、联合体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唯一性、其他因素。
②、资格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等。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包括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结构评审标准: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置计划、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成员、施工设备、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2)、详细评审标准:包括单价遗漏;付款条件等。
3、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①、无论是否已进行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否决其投标。
②、报价算术错误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A)、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B)、总价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
2)、详细评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应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认为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①、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补正。
②、澄清、说明、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以上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③、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补正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直到评标委员会满意为止。
4、评标结果:评标报告包含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的中标人名单,签订合同前要出来的事宜;需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二、 综合评估法:综合衡量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分数或货币)量化后进行比较的方法。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专门要求的招标项目。综合评分相等的价格低的中标;综合评分相等、价格相等时由招标人决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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