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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第一章第三节担保合同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10日]  【

  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第一章第三节 担保合同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①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例题1:关于保证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B.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为一般保证

  C.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D.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

  E.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必须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

  【答案】ACE

  【试题解析】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学员应注意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时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⑴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⑵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例题1:某施工企业拥有一处办公楼,评估价为5000万元。该施工企业从A银行贷款3000万元、从B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与B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施工企业无力还款,经诉讼后拍卖办公楼,取得售楼款3000万元用于清偿A、B银行债务。A、B银行债权的分配数额应为( )。

  A.A银行l000万元,B银行2000万元

  B.A银行l800万元,B银行l200万元

  C.A、B银行各1500万元

  D.A银行2000万元,B银行l000万元

  【答案】A

  【试题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⑴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⑵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例题2: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B.抵押人不再负有保管抵押物的义务

  C.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D.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E.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

  【答案】ABC

  【试题解析】当事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例题:施工企业准备以汇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下列关于该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担保方式是质押

  B.该担保方式是抵押

  C.施工企业应当将汇票交付债权人

  D.双方应当办理登记

  E.汇票仍由施工企业保管

  【答案】AC

  【解题思路】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例题:下列关于留置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留置不以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

  B.可以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

  C.留置担保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D.留置以合法占有对方固定资产为前提

  【答案】B

  【解题思路】(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 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建设工程中,保证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形式。

  银行出具的保证称做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称做保证书。

  在建设项目中,无论是施工投标阶段,还是施工履约阶段,由银行或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都是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预付款担保也是如此。

责编:rao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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