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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模考练习题(十三)

来源:考试网  [2020年10月30日]  【

  【案例】

  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用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事件3: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代表人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

  事件4: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过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事件3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事件3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2)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

  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

  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理由: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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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监理。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负责空调设备和部分工程材料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桩基施工和设备安装两家分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在桩基施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桩基施工单位与原申报批准的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不一致。经调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进度,擅自增加了一家桩基施工分包单位。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现浇结构验收时,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强度不合格,拒绝签认。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建设单位认为,商品混凝土质量证明资料表明混凝土质量没有问题。经法定检测机构对现浇结构的实体进行检验,结果为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事件3:空调设备安装前,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单位与空调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该设备的安装工作。经了解,由于建设单位认为供货单位具备设备安装资质且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在直接征得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后,与设备供货单位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

  事件4:在给水管道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部分管道渗漏。经查,是由于设备安装单位使用的密封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所致。

  【问题】

  <1>、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1的处理程序。

  <2>、针对事件2中现浇结构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分别指出建设单位和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写出正确做法。

  <4>、写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事件4中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

  【答案】

  1.(1)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2)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质量鉴定;

  (3)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新增加的桩基础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并进行审核;

  (4)若审核通过,下达《工程复工令》,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现场桩基施工分包单位继续施工;

  (5)若审核不通过,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新增加的桩基础施工分包单位立即退场。

  2.(1)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因为未提供合格的商品混凝土;

  (2)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因为拒绝签认;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承担责任,因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的质量与证明材料不符。

  3.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安装工作。

  理由:建设单位违约,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将设备安装发包给供货单位。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若同意,变更合同;若不同意,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2)不妥之处: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合同。

  理由: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无合同关系。

  正确做法:变更合同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洽商。

  4.(1)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设备安装单位整改;

  (2)检查和督促整改过程;

  (3)验收整改结果,合格后予以签认。

责编:yuany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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