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和程序
1.监理实施的基本原则(P124)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2)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
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5)综合效益的原则。
2.监理实施的程序(P122)
监理合同签订以后,监理企业应按如下监理程序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其一,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其二,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②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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