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考点、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一、工程变更管理
1.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
(3)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承包人如不同意,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4)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的的处理程序没本质区别)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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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组织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4、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发包人授权;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承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
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承包人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4)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5.变更估价的程序和变更的估价原则
1)变更估价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执行中的时限规定
1、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2、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3、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4、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5、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6、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8、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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