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质量管理
1、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或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3、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施工现场。
7、通用条款中要求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8、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9、通用条款规定,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施工安全管理
1、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2)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3)报告
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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