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1)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利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医师的职业规则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第 21-30 条
(1)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2)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动中履行下列业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生管理。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6)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注意避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一是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7)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亡事故及其他眼中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9)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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