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流程
一、注册对象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被注销者提供);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有机构公章);
(6)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有机构公章);
(6)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山东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重新注册流程
按照首次注册流程进行注册。注册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页。
四、受理时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重新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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