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材料及流程(首次注册)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材料审查→领导签批→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受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5、申报材料符合要求,齐全、合法、完整、规范。
办理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县市区卫生局验原件交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证书(交原件及复印件)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
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6、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证明)
8、 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未注册的)
9、 各市(州)卫生局所制申请人的《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并录入信息)
10、 各市(州)卫生局加盖公章的申请注册人员名单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
1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9号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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