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护士资格证 >> 江苏护士资格证 >> 江苏护士资格证合格证书 >> 江苏无锡护士资格认定(初审)办理指南

江苏无锡护士资格认定(初审)办理指南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7年10月12日 ]  【

医师、护士资格认定(初审)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医师、护士资格认定(初审)

  权力编码: JS020000WS-QT-0002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R相关联行政服务

  适用的申请主体: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护士执业考试合格的人员。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H区卫生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051081825601

  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卫生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卫生局

  责任处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

  2:《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

  事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

  2:《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

  事项审批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资格考试(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1: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应2: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应3: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应4: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考试合格后申报。

  事项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一、医师资格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所在单位签注意见;

(二)身份证复印件、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五)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二、护士资格

经资格考试合格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发放。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审查

申请人应:

1:根据要求当场更正错误的材料;

2: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及时补正申报材料。

 

审批部门应:

1:卫生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2: 卫生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个工作日内

 

 

10个工作日内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港澳特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书。

3:对于已办结的该许可事项,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流程图

  重要提示:提出申请前须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未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查阅示范文本,材料明显不全就急于申请;

  2: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2:《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事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3:《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4:《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申 请 授 予 医 师 资 格 审 核 表

姓    名

 

性 别

 

 

近期二寸免冠

 

正面半身照片

 

(单位盖章)

出生年月

 

民 族

 

毕业学校

 

学 历

 

毕业证书编号

 

专 业

 

身份证号码

 

准考证号

 

考试成绩

 

工作单位:

登记号(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授予医师资格级别及类别: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级别:

类别: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类别: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点击下载>>>

责编:sunny

报考指南

焚题库

护士资格备考必备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医药考试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