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护士工作与法律
本章练习:2019年初级护师基础护理学章节试题:护士工作与法律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范围
(一)护理质量标准
规定了护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行为标准。
1.护理法规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对不合理或违反护理法规的行为,可依法追究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专业团体的规范要求 由护理专业团体(护理学会)根据法律制定的各种护理标准和操作规范。
3.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和制度 由各级医疗机构对护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和规范。
(二)执业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
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即获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须再经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履行护士的义务。
二、法律责任
(一)护士的法律责任
1.处理和执行医嘱 医嘱是护理人员对病人实施治疗措施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应。
执行医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嘱正确无误,应及时准确地执行医嘱。
(2)如病人对医嘱提出质疑,护士应核实医嘱的准确性。
(3)如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自己的知识与经验与医生协调是否暂停或调整医嘱。
(4)慎重对待口头医嘱: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或电话医嘱。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必须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须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完医嘱后,应及时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病人当时的情况等,并让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
(5)慎重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
2.临床护理记录 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漏记、错记或不认真记录等可导致误诊、误治而引起医疗事故争议。
3.麻醉药品与物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吗啡、哌替啶类药物)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临床上一般限用于术后、晚期癌症镇痛等。如护理人员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此类药品,则犯了贩毒、吸毒罪。对临床上使用的各种药品、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时清点,护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占为己有。如占为己有,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盗窃公共财产罪。
(二)护生的法律责任
护生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督导下,才能为病人实施护理。如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要负责外,带教护士要负法律责任。如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了病人的损伤,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潜在的法律问题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可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礼、赔物、赔款等来解决。如护士不重视病人的主诉或尊严,引起病人的不满,则属于侵权行为。由于诊疗需要,而限制病人的某些活动,如饮水、进食或探视等不属于侵权。
(二)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会依法受到惩处。犯罪可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向的不同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结果,仍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结果。
如护士在为病人进行注射时,因自信药物不会出错而没有进行严格查对,导致将错误的药物注入病人体内,造成病人死亡,则属过失犯罪。
(三)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行为人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常由于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专心细致所致,可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损害了病人生活利益和健康恢复的进程;另一种是因失职导致病人残废或死亡。第一种结果构成了侵权行为,第二种结果构成了渎职罪。
(四)收礼与受贿
护士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额外报酬,如主动向病人及家属索取巨额红包等不义之财,则构成索贿、受贿罪。但病人在康复出院时,出于对护士的感激而自愿赠送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
四、导致过失的原因
(一)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
1.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如病人姓名、床号、药物等查对失误。
2.执行医嘱不严格 如医嘱执行失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擅自改变医嘱等。
3.违反交接班制度 如不执行床旁交接班、对危重病人疏于记录和管理、遗忘危重病人的特殊处理、遗忘医嘱等。
4.违反值班制度 如擅自离岗、未按时观察病人病情变化、未完成治疗任务、推诿或拒绝危重病人、延误抢救时机。
(二)违反操作规程
1.违反注射、输液操作的相关规程 如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导致药物污染;违反药物配伍禁忌;输入药液过快或过量致病人发生心力衰竭(简称心衰)、肺水肿等;操作不当致气体进入血循环,引起空气栓塞;药液外渗造成皮下组织坏死;断针;注射部位感染等。
2.常规护理中的问题 如未按相应护理要求实施护理;违反护理规范和常规进行操作导致不良后果;超越权限,在无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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