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机关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证书补发
(一)对象及条件。
2008年以后换发或注册的新《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者。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5)一式3份;
2.原《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损坏者提交损坏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护士执业注册审核表》同底版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到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制证,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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