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7〕1号
省卫计委:
你委《关于重新申报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计算机化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冀卫财务函〔20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护士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为费61元/人.科,其中上缴国家11元/人.科,省级留用10元/人.科,市级留用40元/人.科。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收费收入要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你委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