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护士执业跨省变更注册申报条件
一、事项承接主体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延续、跨省变更)。下放后由申请单位所属的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接。
二、事项审批要素
(一)申报主体
经过全国统考已取得护士资格证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法律依据
1、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七、八、九、十条等。
2、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七条等。
(三)申报条件
《条例》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办法》第十七条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4);
2、原持有的护士执业证书。
(五)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给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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