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护士执业延续注册申报条件
一、事项承接主体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延续、跨省变更)。下放后由申请单位所属的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接。
二、事项审批要素
(一)申报主体
经过全国统考已取得护士资格证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法律依据
1、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七、八、九、十条等。
2、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七条等。
(三)申报条件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申报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3);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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