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护理伦理
一、护士执业中的伦理具体原则
主要包括: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和行善原则。
1.自主原则 尊重病人自己做决定的权利,只适用于能做出理性决定的人。在自主原则中,最能代表尊重病人自主的方式是“知情同意”。
2.不伤害原则 不给病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伤、疾病甚至死亡。不伤害原则不是一个绝对的原则,是权衡利害的原则,是双重影响的原则。双重影响是指一个行动的结果产生一有害的影响,此一有害影响是间接的且事先可以预知的,但不是恶意或故意造成完全是为了正当的行动所产生的附带影响。
3.公正原则 基于正义与公道,以公平合理的处事态度来对待病人和有关的第三者。医疗上的公正包括平等对待病人和合理分配卫生资源。
4.行善原则 主张为病人的利益施加好处。包括不应施加伤害、应预防伤害、应去除伤害、应做或促进善事4项。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待遇等。
2.享有安全执业的权利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享有学习、培训的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享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依据国务院有有关规定,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南丁格尔奖,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6.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保护方面,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义务
1.依法进行临床护理义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病人、病人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2.紧急救治病人的义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正确查对、执行医嘱的义务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积极参加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救护的义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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