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护理法规
一、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
护士执业应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护±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直效期为5年。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1.健康标准
(l)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入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审核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1.提交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2.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重新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变更执业地点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也为5年。
(五)注销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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