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注册:
1、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护理或助产学历证书,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旧证换发:
1、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2008年5月份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护理(士)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重新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
四、遗失补办:
1、遗失《护士执业证书》 。
五、变更注册: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六、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隶属的卫计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七、注销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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