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8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3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800元。
各市县(单位)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成本、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在职职工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
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其技能补贴申请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
(三)拨付。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地人力资源开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数额及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补贴金额等信息记入个人参保信息。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市县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如出现收不抵支等问题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确保每个市县(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完善整合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让参保职工通过该经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填写提交相关资料,并确认本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质量。
(三)强化风险防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化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技能提升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的补贴。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单位)要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五)加强统计分析。各市县(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基础台帐,加强数据收集整理,全面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及时分析,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2017年10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就业局就业指导处,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点击查看
1.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
2.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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