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7〕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发放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一般不超过1100元;中级(四级)一般不超过1800元;高级(三级)一般不超过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1),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 或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www.scpxjd.com) 联网查询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并在相关信息系统标识该职工已领取的职业(工种)及等级的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情况。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市(州)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各市(州)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基金支付困难,且符合我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调剂,以确保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及时足额兑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基金支撑能力、产业方向和重点等因素,尽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操作办法,在7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提高经办效率。各地要严格统一规范经办流程,本着方便快捷办理、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申请审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巡考抽查、举报投诉等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工作协调会,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加强监管、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基金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有关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注重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宣传申领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五)动态掌握情况。各地要建立基础台帐,加强数据收集整理,全面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及时分析,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2017年9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省本级实施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申小军 028—86117055
谭言纬 028-87760477(传真)
附件:点击下载
1.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样表)
2.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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