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9〕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
一、鉴定考核依据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题库资源和技能人才考核认定需求,制定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
如遇重大政策变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鉴定中心”)将及时调整(取消)鉴定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定考核项目
1.职业资格鉴定项目详见《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表》(附件1)。
2.实施企业自主评价的项目按《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执行。
三、鉴定考核实施
(一)鉴定考核的分类确定
1.全国统一鉴定补考: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安排,针对2018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于2019年5月组织进行全国统一补考,成绩合格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核发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
2.全省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二、三、四级;焊工、汽车维修工等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由人力社保部门实施,且包含一级等级的职业实行全省统一鉴定。2018年劳动关系协调员二、三级全省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于2019年5月组织进行全省统一补考,成绩合格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在杭省部属单位二级及以下职业资格(含省属技工院校“双证书”学生鉴定)由省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可参照执行。
(二)鉴定考核的时间安排
1.全国统一鉴定补考:5月18日上午8∶30开始。
2.全省统一鉴定:理论考试时间统一于5月18日、7月29日和11月16日上午8∶30开始,结束时间以各职业等级卷面时间为准。
3.在杭省部属单位二级及以下职业资格(含省属技工院校“双证书”学生鉴定)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4.知识技能类职业的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项目于理论考核当日在统一时间完成;技能操作类职业各等级实操考核与一级、二级的综合评审项目原则上在统一理论考试后1 周内完成,如遇鉴定量较大等特殊情况,需分批、分天考核的,报省技能鉴定中心确认后实施。
(三)鉴定考核申报条件
1.根据人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要求,各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见附件3)和各职业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文件相关规定与人社厅发〔2018〕26号文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不一致的,按人社部规定执行。
2.对2018年前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技工院校学生,兑现招生条件,按招生时规定的条件申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鉴定。
3.参加全国、全省统考补考考生,按2018年审定的考试资格申请补考。
4.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报名参加鉴定。
(四)鉴定考核申报须知
1.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的考生需个人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进行申报;参加省级定期鉴定的考生可个人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或由省级单位及部属单位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统一申报。
2.考生应根据申报条件和报名系统的设置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作出诚信承诺,若发现申报信息不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考生必须正确选择报考信息、上传本人白底彩色2寸免冠电子证件近照及有关证件资料。报名信息务必经本人核对,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据实填写“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并审核盖章;考生完成“申报人承诺”签字后,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拍照上传至报名系统,完成鉴定申报确认。
3.资格审核前,考生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报名人员可自行修改后重新报名,报名信息以考生最后一次确认为准。资格审核后,报名信息禁止修改。
4.资格审核通过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交费,即视作报名成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5.报名交费成功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6.各职业一年之内有且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自成绩审核通过之日起算);同一职业等级鉴定申请人数不足10人的,鉴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后确定。
7.职业资格鉴定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初审截止日期、缴费截止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1,考生申报同职业同等级鉴定的需在前一次考核成绩发布后再作鉴定报名。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鉴定。职业资格鉴定(含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全省统一鉴定、日常定期鉴定、企业自主评价)工作必须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关于申报条件的规定。各级鉴定机构必须根据属地原则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分级负责。鉴定计划所涉及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在省人力社保厅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安排或指导开展。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市负责承担本市考务工作,要周密制订考务方案与应急预案,确保鉴定质量,并可参照本鉴定计划时间在当地开展二级及以下等级的鉴定。
(三)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向社会公开申报条件,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做到“谁审核、谁负责”。各级鉴定所(站)、鉴定中心应严格做好考生资格初、复审工作。机构审查不严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职业技能申报文本与数据信息资料均应做好保存与备份,文本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我省将不断精简申报资料与提交方式,可通过网络提交的资料不提交书面文本。原则上取消身份证件(需经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在官网查证的证书)原件的提交,逐步实现学历学位信息、职称信息网上核验。工作年限证明将以共享数据为基础,核验考生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年限等情况。
对个别尚需提交文本资料的,各鉴定机构均应审核证件、证书的有效性,与原件对应的复印件均应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字样,经办人须签名确认。
(四)考务组织。为确保鉴定、考核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根据属地原则由省、市技能鉴定中心规范设置考点,逐级签订考点协议,明确工作责任。各市要以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为统一鉴定工作标准,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切实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各市要按照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选择设施设备条件充分、具有职业资格类考试承办能力的机构作为统考点。原则上每个市设统考理论考点1个,机考考点应根据报名人数作合理合规化设置;技能操作类考核应在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所(站)进行,确需另行设置考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鉴定机构各职业科目考场内必须设置监控,实行现场全程影像录制,鉴定实施机构必须保存影像资料,以便备查,影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省本级定期鉴定由省技能鉴定中心统筹设置考点,技能操作鉴定考核在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所(站)或考点进行,确需另行设置考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省技能鉴定中心将对省属鉴定所(站)开展综合评估,核实各鉴定所(站)承接社会鉴定的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设立鉴定考核点。
(五)缴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理论考试为社会人员35元、在校生20元;技能操作考试为社会人员180元、在校生100元,涉及一次性消耗材料费的由鉴定所(站)按实收取;综合评审及推荐费为一级300元、二级180元。各市考生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的,鉴定费用由各市鉴定中心按规定实行网上收缴。
五、联系方式
有问题,请咨询:4000-525-585
附件:
1.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表
3.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表
鉴定分类 |
职 业 |
鉴定等级 |
鉴定时间 |
报名截止日期 |
初审截止日期 |
缴费截止日期 |
准考证下载日期 |
全国统考补考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仅限2018年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报考) |
4-1级 |
5月18日 |
3月26日 |
3月28日 |
4月4日 |
5月13日-18日 |
全省统考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4-1级 |
5月18日 11月16日 |
3月26日 9月23日 |
3月28日 9月25日 |
4月4日 10月8日 |
5月13日-18日 11月11日-16日 |
注:
实际开考职业、等级根据国家职业目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题库资源情况作动态调整;如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更新,以各职业新标准为执行依据;未尽事项以各职业鉴定实施方案为准。
如遇重大政策变动,将及时调整(取消)鉴定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E.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工作 1 年(含)以上。
(2)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E.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2(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3(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E.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E.4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E.5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注释:
1 在具体职业标准中应明确相关职业的范围,下同。
2 根据职业实际情况,在具体职业标准中应明确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范围,下同。
3 根据职业实际情况,在具体职业标准中应明确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范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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