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清远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广东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2020〕6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快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结合实际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社会紧缺急需、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建立我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企业规模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里的中型及以上企业标准(附件1)。
3.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队伍)、评价规章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及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录像设备)、仪器仪表等。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5.具有完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措施和完善的内部质量监督机制,并配备相应的内部质量督导人员。
6.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破格遴选条件
企业规模不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里的中型及以上企业标准,但被工信部门列入清远市重点企业的,并符合其他基本条件的,可破格遴选。
二、评价对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挑选本单位在岗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清远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完成首批认定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后,已备案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单位主营业务一线岗位上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另行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一)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为《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因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动态调整移出目录清单的,纳入认定范围,申报流程与备案流程一致。
(三)企业拟申请的职业(工种)应以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原则上应是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一定影响力。
四、评价级别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规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定级别,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五、工作流程
(一)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纸质资料。对已备案设立的评价机构申请新增评价项目备案的,只需提交备案申请表和实施方案。初次申报备案的企业,须一次性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清远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4、《参加清远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附件4)
(二)备案评估。清远市公共实训与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实训与技能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审。在确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及实地考察。主要评估企业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费保障措施、培训考核内设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考核场地、仪器设备及信息管理体系等内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遴选原则,选择一批评审合格的企业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
(三)出具备案函。经审核评估通过的企业,由市实训与技能服务中心出具备案函(含备案机构编号及备案有效期)并对外公布备案企业信息与认定范围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四)企业组织实施。备案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实施认定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认定实施计划报市实训与技能服务中心。认定结束后,企业应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20个工作日内报市实训与技能服务中心审核。
(五)审核认定结果。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市实训与技能服务中心审核的人员,由企业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制作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数据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分区分级管理,实现人社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备案企业如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未按照《参加清远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履行工作承诺的,经调查核实,责成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备案企业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核地点,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员工,企业应兑现相应待遇。企业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三)按照“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市实训与技能服务中心做好备案企业的技术服务和资料监督等工作,为企业通过工作方案制定、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和考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指导,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七、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市实训与技能服务中心。电子邮箱:112639643 @qq.com。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劳动大厦二楼清远市公共实训与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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