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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专业能力》章节卷:第六章

来源:考试网  [ 2020年05月17日 ]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专业能力》章节卷: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分析1

  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车间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诊患为尘肺病。出院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并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和疗养的费用。

  请分析本案例,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

  答:(1)本案例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对职工实施劳动安全保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公司没有为李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违反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公司必须发给李某劳动保护用品。

  (3)劳动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本案中李某被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尘肺病.患有尘肺病的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病待遇。李某在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公司应给予李某停工留薪待遇。同时,在医疗期终结后,公司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等级,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本案中李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即向公司提出调离岗位的请求。李某的要求是正当合教的。本案中公司在李某提出调离要求3个月后,仍不调换李某的工作岗位,这是违法的。公司应为李某调换工作岗位,井承担在此期间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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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2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答:本案中,振兴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刘某同样具有效力。同时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但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此条款有效,应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取代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故裁决如下:

  被申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2个月的工资600元[(1300-1000)*2],同时振兴公司与刘某关于工作时间条款的约定不变,刘某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按每月1300元履行。

  案例分析3

  2008年3月,H公司在与公司工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公司行政首席协商代表蒋总认为:集体合同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包括成本、销售额等指标的具体完成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认为将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作为集体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利益共同体。但工会首席协商代表老赵则持反对意见。工会代表的讨论和阐述,最终使得蒋总等公司代表心服口服并接受了工会代表的意见,决定放弃原来的见解,不将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作为集体合同的内容。试分析工会代表老赵等是如何说服企业代表的,其理由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1)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参第278页,6分)

  一般协议的共同特征。(略,1分)集体合同的三个自身特点。(略,3分)

  2)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略,参第279页,3分)

  3)集体合同与生产经营目标的关系(参第281页,6分)

  (1)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作为集体合同的内容,超越了劳动者的义务范围。(3分)

  (2)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劳动条件标准通过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后,则具有法律效力,将两者密切联系,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3分)

  分析:涉及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第六章的一大重点,除了“集体合同规定内容是企业最低标准”这一要点外,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原则也是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学员在答题时,要注意结合考题要求进行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过渡,否则很可能丢分。除了集体合同与生产经营目标的关系是必答内容外,此题至少要答到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订立原则。另外,作为案例分析题,一定要注意紧密联系考题。

  案例分析4

  2005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7年8月,已有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08年3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制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极。身为农民工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印刷厂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法律依据分析

  ①李某的要求部分有法律依据。

  ②李某要求厂里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

  ③李某要求厂里支付异地安家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李某本身是外地人员,不存在异地安家问题,因此他不能享受此待遇。

  ④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

  答:李某应享受的工伤致残待遇:

  ①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  ②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李某为四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李某工资的75%。

  ③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伤残可得到其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④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遇有困难时,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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