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后即转变为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实际运行的劳动关系同样表现为劳动法律关 系。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 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
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
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显然,如果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劳动关系就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形成,是纯粹的双方的行为。近现代社会倡导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只要雇员与 雇主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合意,即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运行并不以劳动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为前提条件。只要生产的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产生分 离,要进行劳动,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必然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过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因而,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以劳动条 件的分离为其条件。
但是,由于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不同目标和必然产生的利益差异导致劳动关系运行的冲突,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为保持必要的 秩序,使其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劳动法在历史上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清楚地反映了这种事实。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 的,劳动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们在定义劳动关系的概念时总是将法律要素包含在劳动关系之中。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法律 制度,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客观条件或者说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环境;实际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 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当事人必须服从国 家的意志,在确定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各自的行为时,如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等,以及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的 制约,使确立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又符合国家法律意志的要求。与此同时,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 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 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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