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1)实施监督部门
①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全国环保执法检查中要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保工作时,应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实施监督方式
标准实施的监督可以分为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
自我监督主要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基本出发点主要是“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绝大部分有自我监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仪器、设备、人员,长期以来,对自身排污行为积累了大量资料、数据。以往环保部门对企业自身监督重视不够,应当说,这部分力量属于标准实施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从守法的高度加以强化,也正是目前国外环境管理的一个特点。
管理性监督主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现对标准实施的监察与督导。其基本出发点是“达标”,采用的手段一般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抽查。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监督,一般为固定采样单位、固定频率的例行监测,以相应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对排放标准的实施监督,往往采用抽样测试检查制度,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以相应标准进行判定。方法、样品标准一般通过监测质量控制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总体来说,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实施—自我监督—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