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特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
答疑:
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1.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2.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的要求,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2.2.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C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