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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放射污染防治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20年1月4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2)了解核设施选址、运营、建造、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3)了解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限;

  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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