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1)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的有关规定; (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6)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2015年4月2日环保部修订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
一、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具体类别见下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环保部2015年10月29日发布实施《资质管理办法配套公告》其中包括《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办法》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015年10月29日《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
对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
建设项目目录 |
1 |
轻工纺织化纤 |
纸浆制造项目。 |
轮胎制造项目。 | ||
2 |
化工石化医药 |
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
焦化项目;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天然气、油、甲醇、烯烃、乙二醇、二甲醚及芳烃项目。 | ||
地下气库和地下油库项目。 | ||
农药原药生产项目。 | ||
3 |
冶金机电 |
炼铁(含球团、烧结)项目,炼钢项目。 |
电解铝、氧化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 ||
平板显示器件制造项目;多晶硅制造项目;年加工面积48万平方米及以上印制电路板制造项目;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 ||
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 ||
4 |
建材火电 |
燃煤火力发电项目。 |
燃煤热力发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
年处置1万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 ||
5 |
农林水利 |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 | ||
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 ||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
6 |
采掘 |
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 ||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 ||
日采选黄金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 ||
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 ||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 ||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 ||
7 |
交通运输 |
跨省(区、市)的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 ||
新建港区和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 ||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 ||
轨道交通项目。 | ||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 ||
跨境、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 ||
8 |
社会服务 |
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 |
总库容1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 | ||
9 |
海洋工程 |
50公顷及以上的填海工程。 |
100公顷及以上的围海工程。 | ||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 ||
10 |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
11 |
核工业 |
核动力厂、反应堆,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药物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Ⅰ类射线装置项目。 |
注: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例题】
某甲级环评机构的乙级报告书评价范围为交通运输、建材火电、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以及一般项目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机构可以编制下列哪项所列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A某省新建民航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B某省的燃煤火力发电环境影响报告书
C某省迁建民航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D某省环保部门审批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案:CD
解析:此类题型最为复杂。新建、迁建民航机场项目都是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类别。但是只有新建民航机场项目才是甲级报告书类别,而迁建机场项目不属于甲级报告书。所以该单位虽然是甲级机构,但是交通运输属于其乙级报告书范围,所以,只能编制迁建机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而不能编制新建机场项目报告书。故选C。B项的燃煤火力发电项目环评报告书不论是谁批都是甲级报告书类别,而该单位的建材火电属于乙级报告书类别,所以不能编制。D项是特殊项目报告表,该机构有此类别,故可编制。
二、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2)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3)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5)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6)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7)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2)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3)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4)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限制要求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的有关规定
(一)资质申请
《办法》第12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16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二)审查程序
第17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三)诚信要求
第19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四)信息公开
第21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五)重新核定资质
第18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六)注销资质
第20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22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23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24条 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25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26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27条 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28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29条 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五、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3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31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32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主持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二)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33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的;
(三)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第34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一)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质变更的;
(二)逾期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的。
第35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
第36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资质变化的业务延续
第37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第38条 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者撤销资质。
环评机构经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降低或者评价范围缩减的,在重新核定前,按原资质等级和缩减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
第47条 环评机构资质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六、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44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45条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46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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