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CP的EIA
3.1CPEIA文件分类管理
3.1.1掌握CPEIAP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CP对EI的程度。
根据《EIA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CP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CP的EIA实行分类管理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EI报告书、EI报告表或者填报EI登记表
(以下统称EIA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EI的,应当编制EI报告书,对产生的EI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EI的,应当编制EI报告表,对产生的EI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EI很小、不需要进行EIA的,应当填报EI登记表。
CP的EIA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CPEP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CP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CP的EP实行分类管理:
(一)CP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EI报告书,对CP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CP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EI报告表,对CP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CP对EI很小,不需要进行EIA的,应当填报EI登记表。
CPEP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3.1.2掌握CPEIAP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2008年8月15日,国家环保部第2号令通过《CPEIA分类管理名录》,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CPEP分类管理名录》废止。
CP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CPEIA分类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应依据《CP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分别组织编制EI报告书、EI报告表或者填报EI登记表。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CP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EIA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EIA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EIA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 的确定。
《名录》未规定的CP,其EIA类别由省级EP部门 根据CP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 ,报国务院EP主管部门认定 。
EIA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 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3.1.3掌握CPEIA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CP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3 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CP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2CPEIAP的编制与报批
3.2.1掌握CPEI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17 条和《CP环保管理条例》第8 条规定:CP的EI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CP概况;
(二)CP周围环境现状;
(三)CP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CPEP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CP对EI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CP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EIA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CP,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EI报告表和EI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其他必备内容:第一,EI报告书中,还应附具公众参与的内容;第二,如果是针对有风险事故的CP,还应当在编制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这些项目例如化工项目等。
3.2.2掌握EI报告表和EI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1999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了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CPEI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附EIA资质证书及评价人情况。其内容:
EI报告表的主要内容:(1)CP基本情况;(2)CP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3)评价适用标准;(4)CP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5)EI分析;(6)CP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7)结论与建议
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
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按照环评导则的要求,专项评价包括:①气EI专项评价;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可以理解为:7+2(附图和附件)+专项
3.2.3掌握CPEIA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按照2014要点分析总结,超出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EIA”。在第二十一条对CPEIA的公众参与做了规定: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EI报告书的CP,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CPEI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EI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CPEP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建设单位编制EI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CP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EIA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EI坪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CP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EI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EIA工作的EIA机构后7 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CP的名称及概要;
(二)CP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坪价工作的EIA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EI坪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在编制EI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EP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CP情况简述;
(二)CP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EI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EI报告书提出的EI坪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EI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坪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坪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CP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EI坪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EIA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EI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EI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直EI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EI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