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EP法》
1.1了解环境的含义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2掌握EP的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3掌握依法进行EIA的有关规定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EIA。未依法进行EIA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EIA的CP,不得开工建设。
1.4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PG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1.5熟悉开发利用资源EP要求的有关规定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 ,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障生态安全 ,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 以及研究 、开发 和利用生物技术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 的破坏 。
1.6熟悉加强农业EP和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PG 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EP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PG 应当提高农村EP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十九条 各级PG 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 和机构 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 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EP标准的固体废物 、废水 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PG 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PG 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EP工作。
1.7熟悉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PG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8掌握CP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CP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EIA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