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其他必备内容:第一,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应附具公众参与的内容;第二,如果是针对有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编制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这些项目例如化工项目等。
【例题】
下列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备内容的是:
A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B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C 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内容
D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答案:ABCD
解析: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备内容。
二、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1999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了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及评价人情况。其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按照环评导则的要求,专项评价包括: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可以理解为:7+2(附图和附件)+专项
【例题】
1、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制定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 国务院
C 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格式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根据环发【1999】178号文件要求,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 )。
A 独立评价
B 特殊评价
C 单独申报
D专项评价
答案:D
解析:注意环评报告表的特别要求。
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针对报告书项目,不含编制报告表和登记表的项目)
(1)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 (《办法》第7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环境敏感区项目的信息公开:(《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⑤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⑥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3)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9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4)信息公开的途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0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①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②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③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5)信息公开的简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1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①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②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③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例题】
1、( )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A 建设单位
B 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D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B
解析:掌握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具体主体要求
2、下列哪些主体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机构
C建设单位
D建设项目审批部门
答案:ABC
解析:掌握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