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了解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
环境空气功能区 2类,标准分级2级
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 I~V 5类,标准值5类 水源地1级保护区对应II类,2级对应III类
地下水环境质量功能区 I~V 5类,标准值5类
声环境功能区 0~4类,标准值5类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I~III类,标准分级1~3级·
海水水质标准 第一类~第四类
3.了解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污染源控制标准。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环境污染源数量、分布、种类、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4.了解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三)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划分功能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选定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跨省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报环境保护部协商解决。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国外引进,CP引进单位提交“输出过或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及相关技术资料”——市(地)人民政府EP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EP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环境保护部备案。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被引用的,具有强制性。无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复测。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质量控制考核;校准、检验分析仪器;配置标准溶液;分析方法验证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的实施:专业术语、名词术语、图形标志、档案信息分类编码、制定标准、划分功能区、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仪器设备认定。
6、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部负责地方实施标准的检查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汇报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方式: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