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词术语:
3.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5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7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