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要内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标准分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2.1和2.2的规定。
2.5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3.污染物分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和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