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条例》第19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注意】审查意见的签字同意人数为3/4,而前面专家人数是总人数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