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 000 m以上。
(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 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m。
(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②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③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④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 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⑤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其渗透系数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6.4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cm/s,且厚度不应小于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