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认定
判断一起是否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提是确认某一种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中第三条,有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识别方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200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公布。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首先是区分物质和物品。例如一氧化碳是一种物质,但它并不一定是物品;空气一般情况下不是物品,它也可以成为物品。判断是否是物品关键是,物品是人们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用于某些用途的东西,或者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具有危险性而需要处理的废弃物。而物质则不具有上述特殊的含义。
判断一种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来判断,而是对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来判断。使用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时,物品名称必须是完整的品名,如氧气[压缩的]、空气[液化的]。因为,氧气、空气虽然可以成为物品,但如果不是压缩的或液化的,则也不能成为危险物品。对于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如果确实具有危险性,则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进行技术鉴定,最后由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等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