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我国总的来说属于大陆法系,但却与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因为还糅合了部分过去中华法系的内容,而且还不断在变化。
6.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l)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更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
7.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包括四类:(1)对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我国对人的效力采取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