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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复习: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25日 ]  【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题(判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可以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答案:X

  解析: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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