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考点1:土地市场概念
1、 狡义的土地市场概念:是指进行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如土地交易所、不动产交易所等。
2、 广义的土地市场概念:是指因土地交易所引起的一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3、 土地市场的主体:土地市场主体即土地市场的参与者(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供给者、需求者、中介者、管理者。
(1) 供给者:是向土地市场提供交易对象的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土地所有者、开发者、使用者(含经营者)。
(2) 需求者:是通过土地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3) 中介者:在土地市场上,通过土地供求双方直接面议成交的仅为少数,对于大量的土地交易,土地供求双方往往通过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如经纪人)来完成。
(4) 管理者:市场管理者的基本任务在于维持交易秩序、提高交易质量和效率、协调土地交易关系,维持交易秩序,提供交易质量和效率,协调交易关系。
4、 土地市场客体:土地市场客体是市场交易的对象。土地市场运行中的客体,就是土地本身及其产权关系。土地最基本的特点是土地在流通过程中,流通或转移的不仅是土地物质体,更重要的是土地产权关系。土地产权关系是土地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
考点2:土地市场的特点
1、 土地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市场的一般规定性。但是,土地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市场的特征,这些牲表现如下:
(1) 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土地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不移动,只发生货币运动和使用者的移动,其实质是土地产权契约的交易。
(2) 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3) 土地市场的垄断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位置固定性,以及土地市场的地域性分割,导致地方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土地价格不完全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加之土地交易数额较大,所以土地市场容易形成垄断。
(4) 流通方式的多样性:土地作为耐用、高值商品,由使用期限长短、利用方式、开发程度、收益高低的不同组合,创造出多种不同形式的土地权属、利益关系,以打破市场流通的局限,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如除买卖出价外,租赁、分割转让、分期付款、产权交换、拍卖、招标、协议成交、抵押等交易方式在土地市场中相当普通。表明了土地市场流通方式的多样性的特点,是土地市场特有的。
(5) 土地供给弹性小。土地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土地的自然供给完全无弹性,土地的经济供给弹性也很小。因此,在一定地域性市场内,土地价格主要由需求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