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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重点整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11日 ]  【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例题: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A.10

  B.15

  C.30

  D.45

  答案:A

  解析: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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