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原则
(1)以实际数据测算的结果为准,以比较、修正的结果为辅;
(2)土地市场发达的以市场交易资料测算结果为准,级差收益测算结果验证;
(3)土地市场不发达的以级差收益测算结果为准,市场交易资料测算结果验证;
(4)体现地产管理政策。
2.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方法
以一种方法测算城镇基准地价的,用该种方法确定的级别商业、居住、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为城镇基准地价。
以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城镇分用途基准地价的,应以级别或区域为单位,用不同方法的测算结果,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状况和地价水平,确定级别或区域中各用途的基准地价。
以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城镇基准地价的,城镇综合基准地价可分别依据上述确定的各用途基准地价或不同方法确定的级别、区域综合基准地价的结果确定,确定方法可采用上述方法分别进行。
以级为单位确定的基准地价,每一级中需有商业、居住、工业用地和级别综合基准地价。以区段为单位确定的基准地价,可以只表示某一用途的基准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