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采购人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