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招标
1、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对招标的其他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三)投标
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对投标的其他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开标。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评标。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过程。
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